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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结算

时间:2019-09-21 15:04

  参保者因急诊抢救情况,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或者单位先行垫付,在急诊抢救终结之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异地安置工作人员结算程序:

  1、异地安置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且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异地安置工作人员,患病后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本人或所在单位先垫付,在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转诊转院结算:

  1、参保者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者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要填写转诊转院的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的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2、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3、参保者在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个人或单位先进行垫付,在医疗终结后,由参保者或者其他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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