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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时间:2019-10-06 23:03

  近日,经青海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

  此次待遇调整范围为: 2017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待遇调整标准为:

  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30元;

  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按照其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686元,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248元,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811元;

  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7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金额每人每月低于1012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012元。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和“一优两高”战略部署的具体实践,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和调整长效机制,有效保障了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特别是老工伤人员的基本权益。

  下一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加强对各市州人社部门的督查指导,及时维护业务系统,主动开展上门服务,确保9月底前将调整提高的工伤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手中,使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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