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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时间:2019-10-06 23:02

  2018年重庆工伤保险都有哪些待遇?下面,石家庄人力小编为您介绍。

  一、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间

  1、职工因工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从受伤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从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其死亡当日计算一次性工亡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年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二、重庆一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重庆五至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四、重庆七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重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a.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

  b.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

  c.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

  d.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e.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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