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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9-10-06 23:02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月31日发布《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两则新的管理办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完善了提取公积金时首套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认定标准,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和新参加工作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办法,并简化了租房提取公积金条件,支持无房职工租房需求。

  新的缴存管理办法明确,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公积金,单位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公积金;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公积金缴存责任。

  新办法取消了公积金补缴金额、次数和调整基数时间的限制,允许外籍及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公积金,并加大对不依法依规缴存公积金的单位惩处力度。

  新的提取管理办法明确,在武汉市无房、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职工家庭可提取公积金,进一步简化租房提取条件,优先支持解决武汉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新就业大学生的租房问题。

  新办法还规定,职工家庭购买的首套房、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认定,依据武汉公积金系统中,职工家庭的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记录,不再依据房管部门房查证明和人民银行征信记录。购买首套房职工家庭可凭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证提取公积金;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职工家庭仅能凭不动产权证在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再使用普通住房面积(144平方米)扣减首套房面积来计算提取额度。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反复多次交易、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将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提公积金的职工将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取消其五年内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并依法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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