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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保消息:加强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

时间:2019-10-06 23:01

  近日记者从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获悉,为了方便部分特殊情况的参保人就医购药,保障参保人的医疗需求,维护医药安全,近期,市医保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的通知》。这项便民新举措将从6月1日起开始实施。

  哪些参保人可以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代配药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哪些医疗机构可以办理委托代配药?记者为您进行详细解读。

  解读门诊委托代配药规定

  哪些参保人可以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

  4类参保人可以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包括因残疾、瘫痪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年龄超过75周岁,行动不便的参保人;患有精神类疾病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参保人;未成年人。

  其本人或监护人可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进行门诊代配药,所配药品限于治疗经临床医师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慢性病、精神病,委托长期有效。若参保人因外伤等原因造成行动不便的,其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办理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门诊委托代配药,所配药品范围不限。

  哪些人可以受委托做代理人?

  代理人需为参保人或监护人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一个代理人名下不得登记超过两名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参保人,若因特殊原因超过两名的,需向定点医疗机构另行申请。需要提醒的是,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可以变更一次门诊委托代配药的代理人,短期门诊委托代配药的不得变更。

  哪些医疗机构可以办理委托代配药?

  参保人可以选择全市范围内的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门诊部各一家作为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医疗机构(患有精神疾病的参保人可以增加一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可以变更一次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医疗机构,短期门诊委托代配药的不得变更。

  委托代配药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参保人及代理人需提供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住院病历(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化验单)、疾病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门诊委托代配药登记表。代理人未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至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照片采集。

  【提醒】

  定点医疗机构三种行为被重点监管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将门诊委托代配药工作纳入医保重点监管范围,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相关医保费用不予支付,纳入机构考核评价扣分项,情节严重的纳入稽核,同时对责任医师进行实名信用记分管理。

  1.将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纳入门诊委托代配药的;

  2.未核验社保卡的;

  3.非登记备案的被委托人代配药的。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对于参保人或监护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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