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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失业保险金月增加207元

时间:2019-10-06 23:01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依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宁陕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035元上调至1242元/月,月增加207元。

  近年来,宁陕县人社局积极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功能,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进一步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

  按照《陕西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动辞职不在其范围);且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不满3年的发给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10年以上的发给24个月失业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就业创业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允许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创业补贴。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并一次性给予2000元/人的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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